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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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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果资讯频道编辑:admin发布日期:2015/6/10
测试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经济犯罪立法问题上,不法经济行为的犯罪化一直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1997年刑法典修订对经济犯罪进行的全面、系统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中大量关于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都体现了这个特征。在经济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经济法规尚没有完全健全,在各种新型经济犯罪行为还不断滋生的时候,经济不法为的犯罪化是一个现实而有效的选择。在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当德国刑法分则部分的改革主要是以非刑事化为标志的时候,其经济刑法却表现了相反的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当然在不法经济行为的犯罪化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法律手段这样的基本观念,由于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比其他犯罪行为更加模糊,对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各种边缘经济行为,即一时难以确定其是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可通过经济、行政手段调整解决的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定罪标准,尽可能的采取非犯罪化的方法。当然,如何就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是一个困难的需要长期研究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大量新的经济犯罪的产生导致经济刑法的犯罪构成的大量产生,而且由于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的模糊性,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专门的《反经济犯罪法》。不仅可以使经济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更为详尽和合理(现行刑法典对经济犯罪构成的规定还是过于的简单),而且可以考虑在刑法规定的同时包含相应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以充分利用经济法与行政法预防与遏止经济犯罪的可能性。

  4、基于犯罪的经济学分析,在经济犯罪行为惩罚的选择上,对不同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注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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